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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税局提醒大学生就业创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3-2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今年6月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小林自主创业,年初和朋友在省会试着开了一家火锅店。当小林前往地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人员非常热情地给他讲解了大学生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小林返回学校,马上申请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这个证需要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申请,所以我得抓紧去办理,有了这个证我可以少缴不少税费,这对我们这些创业者就是雪中送炭。”小林高兴地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今年已改为《就业创业证》),也可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凭证。

      为使更多大学毕业生了解创业就业过程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全省地税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给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政策支持。据了解,2014年,全省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的纳税人998户,减免营业税119.35万元。今年,为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省地税局将扣减税收限额标准按国家标准的最高上限即20%扣除。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此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省地税局相关人士提醒大学生,在自主创业中应注重用足用好这些政策,有政策上的疑问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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