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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政策系列宣传(二)
发布时间:2016-03-0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1.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和措施?

       (1)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底。

      (2)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底。

       (3)创业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 50%给予贴息。

       (4)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对培训合格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岗前培训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5)税收优惠政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均需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补贴期限为3年。


       2.在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有哪些政策?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明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均需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网络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对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项目,可给予二次贷款。款期期间,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贷款和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贷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也不予贴息。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历史记录。

       (4)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6)场地租金补贴: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是:房租按每年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物业、水、电费按每年实际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三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可享受什么政策?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以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4.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措施有哪些?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一次性吸纳10人以上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见习单位,可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的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3)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2项补贴: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安置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高校毕业生免费培训3项补贴: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参加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的机构给予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为每人2200元;创业培训补贴最高为每人1200元。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有就业意愿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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