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河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院系和学校各持一份,协议书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旦签订,即成为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书。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各院系要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毕业生协议书管理工作。
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办法与使用原则
(一)学校统一发放的协议书由学校统一编号管理,一人一号。各院系毕业班辅导员或就业专职人员于每年11月中旬到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签名领取。
(二)各院系要指派就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协议书,毕业生在领取时必须由本人签名备案,签名表存档并保留至毕业后两年。
(三)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不得借用他人的协议书。
(四)以升学、入伍等形式就业而不需要使用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将协议书交还所在院系,再统一交回学校招生就业处,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签约各方必须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一)在河北省内就业的毕业生,所签协议必须由相关部门盖章。
1.师范类毕业生在市属及其以下单位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地级市或县级教育局的公章;师范类毕业生在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地级市人社局的公章;
2.非师范类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地市级人社局的公章;
3.毕业生与省直单位签订协议书,如果该单位没有人事权,协议书上还需加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公章。
(二)在省外就业的毕业生,协议书上需加盖该单位所属地市级(地级市)主管部门的公章。其中,在北京市、天津市、杭州市、深圳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有市人社局批复;在上海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有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的批复;在广州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有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广州市人社局的批复。
(三)在中央及各部委直属单位就业,协议书上需加盖相应级别的人事公章。
(四)凡有意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中注明“本人已报考***,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解除”等字样,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果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约证明(公章与原协议书上的公章一致)并把原协议书一式四份收回一并上交学校。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及时上交所在院系。毕业生所在院系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接收,及时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不符合手续和相关规定的,要及时告知毕业生并指导毕业生签约。学校招生就业处对各院系有疑问的协议书进行复查,将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就业协议书退回并指导毕业生补齐材料。
(六)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未及时上交,导致未及时列入学校就业派遣方案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七)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终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协议,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认定最先签订的协议有效,其它按违约处理。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八)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派遣资格。
第三条 就业方案制定时间安排
(一)所在院系依据有效就业协议书于每年5月上旬拟订就业方案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处。
(二)学校招生就业处于5月下旬审核各院系就业方案后汇总并制定全校就业方案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毕业生解除协议书的规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书的规定。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协议书,在依据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首先须征得原就业单位的同意,并由原就业单位出具解除原协议书的公函或证明(公章与原协议书上的公章一致),并交回原协议书原件一式四份。
(二)向所在院系提出解除协议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就业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
(三)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出具新的用人单位拟录用的接收函。
(四)毕业生本人凭以上材料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并领取新协议书。
(五)若毕业生事先未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面违约,由此产生的协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关于遗失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书,毕业生必须认真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学生保管不善丢失的原则上不予补发,如遇特殊情况的毕业生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本人不慎遗失的须及时报告所在院系,并须在指定报刊登报公开声明原就业协议书作废。
(二)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后,院系就业专职人员核实情况,书面申请应由院系主管就业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三)毕业生本人凭刊登有原就业协议书作废的报纸和书面申请到学校招生就业处登记备案后领取新的协议书。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丢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以重新领取新的协议书。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相应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