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报到证
报到证的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印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报到证》分为两联,蓝联报到证交给毕业生本人,白联通知书归入毕业生档案。
第二条 报到证的作用
(一)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二)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三)凭《报到证》转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
(四)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五)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
(六)待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
(七)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八)《报到证》是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重要材料。
第三条 报到证的办理
(一)学校招生就业处依据符合派遣条件的《就业协议书》拟定就业派遣方案,每年6月份集中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证》。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离校时可领取派遣到单位的报到证;未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可领到派遣回原籍的报到证。
(二)离校前未正式就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新签用人单位,按以下方式办理报到证改派:
1.师范类毕业生携带就业报到证、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直接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一般需要1至3个工作日;
2.非师范类毕业生省内签约市属单位的毕业生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办理,中直、省直、出省就业的原则上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每月集中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考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将相关手续提交到用人单位,由单位人事部门集中办理。
第四条 调整派遣手续的办理
调整派遣按当年河北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报到证的补办
(一)书面申请。毕业生到学校招生就业处查询报到证编号并填写《报到证补办申请表》。
(二)遗失声明。学校招生就业处出具有原报到证登报挂失手续,毕业生个人持学校证明在《河北日报》刊登遗失声明。
(三)补办。毕业生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和《报到证补办申请表》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升学毕业生相关说明
(一) 升学毕业生不发放《就业报到证》。
(二)若毕业生放弃升学,申请就业,需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毕业当年10月31日前到招生就业处办理。
(三)升学转就业手续不可逆,且只能办理一次。
(四)毕业生毕业当年11月1日起,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升学转就业事宜。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造成的损失,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